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员工退休后能否追讨未支付的加班工资?法律解析与赔偿标准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119

王力目前任职于一家国有大型建筑公司,担任堆货场看场工。自1995年3月5日起,他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力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但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他还需在晚上留宿堆货场,负责登记进出车辆与人员。然而,劳动合同中并未提及夜间留宿工作的相关待遇,公司也未在工资发放中体现该部分工作内容。2009年6月27日,王力年满60岁,公司以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王力认为,公司未支付其夜间加班工资,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自1995年3月5日起至离职之日共计30多万元的加班工资,并按拖欠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在退休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单位应支付王力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为每天8小时。在本案中,王力除正常工作时间外,还需在夜间留宿工作,这明显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还应另行计算。因此,王力有权主张其夜间加班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若存在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关报酬或补偿。本案中,公司安排王力加班却未支付加班费,因此需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

(3)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对于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2008年之后则适用新的劳动法规定。根据现行标准,赔偿年限通常以两年为限,同时公司还需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