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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因年龄原因被解雇,单位解雇是否需付补偿金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09) 浏览 130

劳务派遣工因年龄原因被解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王丹从1999年4月到2009年8月一直在第三人公司北京某建材公司工作,但北京某建材公司2007年8月27日要求申请人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

2009年7月31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王丹下达通知书,称王丹的劳动合同将与8月31日届满,并拟王丹终止劳动合同。王丹认为,不存在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是建材公司。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辨称,其公司在2007年9月1日与王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合同,但与王丹的劳务协议书到期后其公司未再续签,但该员工仍在岗工作,后建材公司决定不再留用。

建材公司称王丹系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但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该员工年龄过大,我公司决定不再聘用。

单位解雇是否需付补偿金

此公司存在恶意用工的嫌疑。首先,王丹在和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前,即从1994年4月到2007年9月1日,王丹是和建材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如果2007年9月1日之后建材公司或者王丹没有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此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但是由于公司有恶意用功嫌疑,所以这个可能不大。其次,如果建材公司或者王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王丹与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王丹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那么如果劳务公司解除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王丹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额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如果劳务公司没和王丹签订劳动合同,那双罚从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工资,并从2009年1月1日起,王丹与劳务公司之间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王丹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王丹一直在北京建材公司上班,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2、王丹至2009年4月份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至2009年8月都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应当4*2=8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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