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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男方索要彩礼,返还条件及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74

案情回顾:
孙富强与王雅丽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交往后,双方感觉彼此合适,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孙富强向王雅丽的家人支付了6万元彩礼。在交往过程中,他还为王雅丽购买了一部价值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和一部价值5000多元的相机,并一同前往三亚、丽江、桂林等地旅游,花费数万元。后来,两人因一些琐事产生矛盾,王雅丽提出分手。孙富强随即要求王雅丽返还手机、相机、旅游费用以及6万元彩礼。王雅丽则认为这些物品和支出是孙富强出于感情的赠与,拒绝返还。孙富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富强在恋爱期间赠送的手机、相机以及旅游费用,均是出于自愿,属于赠与行为,依法无需返还。但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雅丽应当返还彩礼。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雅丽应返还孙富强6万元彩礼,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若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二)、(三)项的情形,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在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礼物及相关花费,一般视为自愿赠与,不适用返还。但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彩礼,因为彩礼通常具有较大金额,具有一定的“附条件”性质。
在本案中,孙富强要求返还手机、相机及旅游费用的请求,因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法院不予支持。而6万元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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