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构成欺诈?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44

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构成欺诈,一直是房地产纠纷中的焦点问题。2001年5月,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以下简称萨公司)花费200万元购买了金融街投资广场B座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新协房产公司承诺在入住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并未履行该承诺。2003年,萨公司通过法院调解,要求开发商办理过户,然而新协房产公司始终未采取行动,直至当年9月仍无进展。因此,萨公司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这套价值200万元的商品房早在1998年12月已被新协房产公司出售给另一家公司,并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该房产已被依法查封。2004年,萨公司再次提起诉讼,指控新协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新协房产公司在将房屋出售给萨公司之前,已将其卖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需赔偿萨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损失200万元外,还应赔偿购房款的一倍,即200万元。法院首次适用双倍赔偿原则,判决新协房产公司向萨公司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并额外赔偿200万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