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离婚后房产归属争议,法院判决父母拥有所有权
刘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2002年他们计划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产。然而,由于年龄较大,不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遂经女儿晓洁同意,以晓洁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金额为58万元。2003年11月,房管部门将房产证颁发给晓洁,登记产权人为晓洁。
此后,刘女士夫妇于2003年10月支付了2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并自那时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他们还按期偿还了房贷,直至2008年7月,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
2008年7月5日,晓洁与女婿陆虎(化名)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陆虎在声明中说明了刘女士夫妇借其名义购房的原因和过程。随后,陆虎于2008年8月又声明将该房产赠与刘女士夫妇,理由与之前的声明基本一致。但不久后,陆虎通过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撤销了该赠与声明。
刘女士夫妇担心该房产在离婚诉讼中会被视为晓洁与陆虎的共同财产,进而被分割。因此,他们将晓洁和陆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们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
庭审中,晓洁对父母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而陆虎则辩称该房产是其与晓洁婚后共同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和还款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应重点审查实际出资情况。虽然房产证登记在晓洁名下,但不能仅凭此认定其为唯一所有权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房产证具有推定所有权的效力,但并非绝对证据。
结合银行的房贷还款记录、陆虎之前所作的声明以及晓洁的陈述,法院认定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为刘女士夫妇。因此,尽管登记在晓洁名下,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应为刘女士夫妇。
法院还指出,陆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他撤销了赠与声明,但不能否认其声明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他声称该声明和赠与行为是受晓洁欺骗,违背真实意愿,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确认他们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并要求晓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