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找谁索赔?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78

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返程途中,50岁的张某(李某邻居)拦车要求买票,李某出于人情考虑未收票便让张某上车。车辆正常行驶时,王某(女,与李某、张某同村)骑自行车从公路右侧突然猛拐至左侧,李某为避免发生严重事故,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虽然成功避开了王某,但因车辆惯性,张某因未做好准备而撞上前方铁扶手,导致锁骨骨折,医疗费用达2600多元。张某随后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以张某免费乘车为由拒绝,并建议张某向王某索赔。王某则认为自己是无意为之,也拒绝承担责任。张某无奈,遂将李某和王某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制动措施,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属于合理范围内的紧急避险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该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险情是由王某违规横穿公路引发的,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的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更大损失,因此不承担责任。

关于乘客免费乘车是否构成驾驶员免责的法律问题,法院指出,根据《合同法》第290条和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问题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乘客,无论其是否持票、是否享受优惠或是否被允许搭乘。只要驾驶员同意乘客上车,就应承担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是经李某同意上车的,因此李某需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张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或疾病。

综上所述,张某的受伤虽由李某的紧急避险行为间接导致,但该行为是为避免更大危险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张某的过错。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引发险情的王某负责赔偿。同时,乘客免费乘车并不构成驾驶员免责的合法理由,驾驶员仍需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