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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女友签名取款3万元 法院判决前男友返还财产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26

刘女士曾与一名男子王先生有过一段短暂的恋情,分手后她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少了3万元。由于账户密码仅她和前男友王先生知晓,刘女士随即找到王先生要求归还这笔钱,但对方态度反复,时而承认时而否认。刘女士因此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要求返还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起初否认取款行为,后来改称是陪同刘女士一起去取钱,用途是为了给刘女士的母亲看病。然而,刘女士对此不予认可,且王先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此外,法院委托物证司法鉴定部门对银行取款凭条上的“刘女士”签名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名并非刘女士本人所写,而是由王先生签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享有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权利,是法律所确认的最完整的一种物权形式。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当个人合法财产因侵权行为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因此,当权利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返还被侵占的财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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