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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14年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农村宅基地转让违法案例解析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01) 浏览 256

购房14年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农村宅基地转让违法案例解析

2000年8月17日,王先生的母亲岳老太购置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楼房。次日,她通过他人介绍,以原价将该房屋出售给某国有企业员工李某,并签订了购房证明。2010年10月,天竺村启动整体拆迁,村委会自建的楼房被重新安置调整。随后,岳老太去世。王先生认为,李某并非本村村民,其与母亲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0年8月18日签订的购房证明无效。

购房14年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农村宅基地转让违法案例解析插图1

李某则辩称,该交易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而是他借用岳老太的名义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此外,他还向岳老太支付了1万元作为好处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购房证明的内容,李某是向岳老太购买诉争房屋,其主张仅为使用权的转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进一步指出,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而李某并非本村村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因此,岳老太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购房证明应属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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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岳老太与李某签订的购房证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李某对该房屋并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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