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无效,受伤后可向公司索赔
劳动合同中若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签署,均属于违反宪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承包工程合同中出现伤亡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案。该案中,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同时判决被告山东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该建筑工程公司曾与某银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银行职工宿舍楼。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施工队队长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书,将木工劳务分包给王某,并由公司加盖公章。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脚踏的架板断裂,从四楼跌落至三楼受伤,经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伤愈后,经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构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护理。
王某随后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赔偿费用。该公司则以王某与其签订的是与张某的分包合同,且合同中存在“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一年后,王某以建筑工程公司和张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而是张某代表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因此该合同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王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合同中“乙方(王某)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