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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制度辞退员工是否有效?未经公示的规章能否作为依据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86

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对其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一些条款。然而,该公司在制定新制度时并未履行任何民主程序,也未将新增条款向员工进行公示。2008年8月1日,该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辞退了员工胡某,胡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胡某主张,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合法,且新增条款未予公示,因此不应作为辞退依据。公司则答辩称,其依据的是2008年1月1日前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条款,认为该条款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合法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并已向员工公开公示或告知,就可以作为企业进行管理的依据,也可作为仲裁和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因此,若该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且内容合法,新增条款对胡某的辞退行为没有影响,那么只要该制度已向员工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合法依据。

尽管《指导意见》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要求有所放宽,但仍明确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内容合法、无明显不合理、并已向员工公开公示的基本条件,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制度,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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