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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登记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334

案情回顾:贺励群(男)与路池(女)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4月,贺励群独自办理了购买一套总价为40万元的商品房手续,购房合同及产权证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02年6月,二人举行婚礼。2005年,因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协议离婚,但在房屋归属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贺励群认为,房屋产权证上仅登记自己姓名,且购房行为发生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但婚礼尚未举办,因此该房屋应为个人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路池则主张,该房屋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遂于2005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房产。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贺励群所有,贺励群需向路池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法律依据,是否举办婚礼并非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贺励群与路池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举行婚礼,因此婚姻关系的建立时间应以登记日期为准。根据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我国实行夫妻财产混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如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有。若双方未作约定,则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
房屋作为重要的个人财产,其归属同样适用上述原则。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贺励群一人名下,但因其购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未就财产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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