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起诉父亲支付教育费,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原告白某是一名女大学生,其父母于199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白某由母亲抚养。2002年9月,白某因无力支付学费,向父亲白某某提出支付9000元教育费用的请求。白某某随后向白某所在的学校出具一封信函,表示因家中有特殊情况暂无法缴纳学费,请求学校谅解,并承诺将在年底前如数支付。然而,白某某最终反悔,未履行该承诺。白某遂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教育费用9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在于,父亲是否负有支付子女大学教育费用的法定义务。
两种观点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该义务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大学阶段的教育费用不属于父母的法定义务范围,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意愿。由于白某某并未明确承诺承担女儿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因此法院应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尽管白某父母已离婚,但白某某作为父亲,仍对白某负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既然有证据表明白某某曾同意支付9000元教育费用,法院应根据白某的实际需要和白某某的经济能力,酌情判决其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律师说法:
上述两种意见均存在偏差。首先,本案并非典型的抚养费纠纷,而应定性为合同纠纷。白某某在信函中明确承诺支付9000元学费,该行为构成一种单方允诺,具有合同性质。因此,若白某某未履行该承诺,其行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从合同法角度来看,白某与白某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就学费支付问题已达成合意。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从伦理角度出发,具备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子女支付大学学费,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白某某出具信函的行为表明其已作出支付学费的承诺,其拒不履行该承诺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应依法判令白某某支付白某教育费用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