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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无行为能力子女起诉离婚是否合法?法院应驳回起诉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61

案情回顾:母亲代无行为能力子女起诉离婚
王某与拜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2年6月,王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神志不清。自2004年元旦起,王某的母亲发现儿媳拜某经常外出,既不照顾王某,也不处理家务,遂以拜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拜某离婚。拜某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均主张解除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母亲是否有权代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拜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尽管婚后感情较好,但王某因伤生活不能自理、神志不清,无法正常生活,离婚对双方而言是一种解脱。因此,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判决准许离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本案的核心并非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而是在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有权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关键在于原告王某的母亲是否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若不具备,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法院应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离婚请求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请求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婚姻关系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其成立与解除均需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婚姻的解除不能由他人代理,任何第三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均无权代表当事人决定是否离婚。

其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若未体现本人真实意愿,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的规定,凡是依法或依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若未由本人实施,应认定为无效。离婚正是此类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他人无权代理。

再次,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拜某作为王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并承担对王某的抚养与照顾责任。

因此,除非拜某主动放弃配偶监护权,否则其母亲无权代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即便拜某同意离婚,其作为被告身份存在,也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监护权。原告母亲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代理王某提起诉讼,已超出监护职责范围,不仅未能维护王某的婚姻权益,反而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构成“包办离婚”的行为。

综上,本案不应进入实体审理,而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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