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构成欺诈?如何赔偿购房者?
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构成欺诈?李某在经过仔细挑选后,看中了一处楼盘,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认购书,支付了全部房款。然而,他后来发现,开发商早在2005年6月30日就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常某,且常某已取得房屋钥匙并进行了装修。李某因此无法顺利入住,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
在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虽然与李某签订了认购协议,但房屋已出售给常某,并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因此,开发商表示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反而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转让给李某,并承诺优先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内部认购书,但协议内容已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及时间,且开发商已收取全部房款,因此该协议实质上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却隐瞒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返还李某购房款367173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67173元。法院指出,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也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