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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出售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与购房注意事项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55

夫妻共有房产是否可以由一方单独出售,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李廷和杨梅是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居住。2003年12月6日,李廷与秦先生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李廷将该房屋出售给秦先生,秦先生在付清房款后,李廷应在一周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秦先生于2003年12月26日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一周内入住,李廷也交付了房屋产权证。然而,入住后秦先生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杨梅却以未同意买卖为由拒绝签字。直到2009年,杨梅才提出需要支付“签字手续费”才愿意配合过户。秦先生因此将李廷和杨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与李廷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判决李廷和杨梅应协助秦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李廷与秦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因未征得妻子杨梅同意而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且该处分行为对双方均有效,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共同承担。然而,本案中的房屋买卖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能简单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分时,应与另一方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秦先生有合理理由相信李廷有权代表夫妻双方出售该房屋,因此杨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杨梅要求支付“签字手续费”是否合法。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此类费用,法律上也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杨梅的该项主张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支持。

在购买房产时,买方应充分了解卖方的婚姻状况及房屋的性质,例如卖方是否已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此外,还可以通过房屋管理局查询房屋的相关信息,如产权人是否为卖方、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或抵押等情况。只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才能有效预防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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