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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当天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支付保险金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96

原告范林明、程冬梅均为菏泽市居民。2008年,他们与次子范涛一同前往胶州市务工,范涛于2011年进入青岛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6月29日晚,范涛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返回住处,途经胶州市兰州东路大西庄路段时,遭遇一辆轿车撞击,头部受伤昏迷,数日后于2013年9月2日不幸去世。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范林明了解到,用工单位曾为范涛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范围包括意外伤害100000元、意外医疗2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以及意外烧伤100000元等四项。随后,他们向用工单位及保险公司申请查询相关保险信息,却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青岛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胶州支公司为其单位273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9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9日零时止,范涛为被保险人之一。同年7月1日,用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将范涛变更为郭燕。

主审法官刘伟伟指出,范涛自2011年3月28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于2013年6月19日申请离职,10天后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当天17时10分左右,范涛离开公司,21时11分许,他驾驶电动二轮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逃逸。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中“截止到某日”的一般解释,应理解为该日的24时。因此,范涛在离职当日21时50分发生的事故,仍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此外,无论其医疗费用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胶州支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共计12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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