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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六龄童死亡,积极赔偿获缓刑判决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397

2006年1月23日晚,湖北省荆门市某石膏公司经理邹某在与朋友聚餐后,饮酒约3两白酒,随后独自驾驶车辆离开。当晚,邹某沿荆门市东宝区天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仁爱医院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六岁女童肖某撞倒,导致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邹某立即主动将伤者送往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荆门市交警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邹某进行了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认定邹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邹某积极与肖某家属协商,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万元。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邹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过失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过失较轻、罪过较小的被告人,若具备以下条件,可考虑适用缓刑:

1. 肇事事故发生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努力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 是否如实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经过及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规避法律;
3. 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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