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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醉驾致人死亡 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87

2005年10月1日,荆门市某商业公司司机郑某在下班后私自驾驶公司的小货车前往大桥巷某路段办事。在倒车过程中,他未注意车后情况,不慎将行人常某撞倒并碾压其头部,导致常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郑某仅支付了死者的安葬费用,未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因此常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公司则辩称,郑某是在下班后私自使用车辆,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郑某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郑某系其雇佣的司机,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郑某确属下班后私自驾车。因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指出,常某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家属有权主张精神抚慰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约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认定郑某因酒后倒车存在重大过失,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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