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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滚利是否合法?高额利息的法律界定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381

2005年12月10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月利率为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某与王某某进行结算,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于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然而,欠款到期后,王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遂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偿还欠款12万元,并支付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利滚利”也称为复利,是一种利息计算方式。复利的计算特点是:不仅对本金计息,而且将已产生的利息也计入本金,继续产生利息,因此也被称为“利滚利”或“利叠利”。通常情况下,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以新的本金金额计算利息,如此循环,直至债权人起诉时所形成的总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若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约定了复利,但至债权人起诉时,所产生的总利息金额不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则该部分利息受法律保护;超出法定利率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并非复利本身,而是允许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形。换句话说,复利仅是一种计算方式,只要其计算出的总利息不超过法定上限,即符合法律规定,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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