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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工伤谁担责?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需连带赔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63

老刘是一名下岗职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被安排至一家大型电器公司的检修部门工作。由于他并非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尽管从事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但每月工资仅为正式员工的一半。不久前,老刘在维修设备时,因机器故障被砸伤左脚,导致脚趾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老刘所在单位的领导曾前往医院探望,并送上慰问金,但此后再未提及工伤赔偿事宜。老刘的妻子多次向单位领导寻求解决,领导却表示老刘并非本单位正式员工,已尽到慰问责任,建议其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赔。

面对派遣公司的推诿,老刘的妻子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老刘虽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需与派遣公司共同承担其因伤住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此外,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薪酬分配方式。若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则应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由此可见,老刘长期只领取正式员工一半的工资,已违反法律规定。在他伤愈复工后,有权依据新《劳动合同法》向用工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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