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如何有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2009年9月16日凌晨1点左右,某家具厂工人陈某在独自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后脑勺磕伤并昏迷,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10月26日陈某出院后,向厂方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向市劳动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受理后,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但该单位拒绝配合。陈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陈某能否成功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否认劳动关系且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成为关键。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则可依据受害职工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允许行政机关“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而非直接认定为工伤。因此,受害职工一方不能被动等待用人单位举证,而应主动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行政机关更准确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认定。
陈某在此次事件中积极收集证据,并多次前往工厂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在用人单位拒绝否认工伤、不配合的情况下,陈某提供的大量证据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顺利作出了工伤认定成立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