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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能盲目签,冲动签约反吃亏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5

案情:盲目冲动签署离婚协议,自讨苦果被诉至法院

耿某与高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耿某怀孕后,高某便让她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待产。孩子出生后,高某仍未重新就业。后来,耿某发现高某将他们卖房所得的35万元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严重。同时,高某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家,还听闻一些朋友传言称高某在外有女人且有赌博行为。在多次争吵且高某毫无收敛的情况下,耿某最终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决定以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高某也因愧疚,提出愿意给予耿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高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耿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结果:离婚协议有效,签署离婚协议应避免冲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与高某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高某提出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但并未主张撤销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耿某要求高某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高某对该条款内容也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签订需慎重考虑

在离婚过程中,许多当事人情绪激动,思维混乱,容易做出冲动决定,像本案中的高某一样,最终吃了“哑巴亏”。那么,如何正确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 避免概括性条款过于宽泛。例如,协议中写“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容易引发后续纠纷,应尽量明确具体财产的归属。

2. 协议内容不宜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仅写“双方同意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等,容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3. 处理贷款房产时需特别注意。在分割贷款房产前,应确认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若无贷款,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4. 明确银行存款的归属。夫妻共同生活中,银行存款多存于一方名下,另一方可能并不清楚家庭资产的具体情况。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共同存款的金额、存放银行及账户名称,以确保财产分割的透明和公正。

5. 约定给付金钱义务时,应注明给付期限。仅约定给付金额而未明确时间,可能导致履行不及时或产生争议。

6. 明确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约定至孩子成年或独立生活为止,但现实中,许多子女在上大学甚至大学毕业后仍需父母资助。因此,建议在协议中明确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7. 探视权的约定应具体明确。探视权往往被忽视,仅写“孩子由某方抚养”而不涉及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容易引发后续矛盾。建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探视的具体安排,如时间、地点和频率,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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