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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是否需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60

1998年6月,某合资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企业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并承担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归还技术资料。经查,董某于1997年10月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为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用,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

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安排董某前往广州接受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董某返回工厂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相关工作。然而,合同履行仅7个月时,董某因受到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擅自离职,并辩称自己在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认为培训中获得的技术资料属于个人劳动成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董某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8个月,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该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6个月计算。

此外,《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意味着只要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董某与企业关于培训期间须履行义务及不得擅自带走技术资料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属于有效条款。董某擅自离职并带走技术资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仲裁庭指出,技术资料是企业出资培训所得,不属于董某的个人劳动成果,因此董某的主张不成立。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董某需赔偿企业培训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将技术资料归还企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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