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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误送登机牌引发争议,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40

苏女士表示,3月6日中午,快递员打电话告知她包裹已经送达。她到家后发现,只收到了两张登机牌,而她原本购买的是价值400多元的拉杆箱。面对与订单不符的货物,苏女士选择拒收并随后进行了投诉。然而,售后人员却称该商品是有货的,并已派送到临淄站点。更令人意外的是,售后还指出苏女士的订单显示为退货状态。在苏女士多次追问下,快递员承认,他是因为觉得苏女士消费较多,便擅自将拉杆箱退掉了。苏女士强调,自己并未使用快递员的服务,也未支付其费用,快递员的行为已越权,不应干涉她的消费选择。快递员则解释称,当时苏女士已拒签,他误以为她不要了,因此产生了误会。最终,在苏女士的坚持下,快递员于昨天将拉杆箱送到了她家中。(新闻来源:北晚新视觉)

无权处分的效力判断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划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不直接处分标的物,而是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则是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的法律行为。在该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而处分行为则相对独立、无因。如果权利人未追认,处分行为无效,但处分合同本身仍有效。而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统一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合并处理,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被视为债权合同的直接法律效果。因此,该模式下仅关注处分合同是否有效,而不单独讨论处分行为的效力。

快递员误送登机牌引发争议,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插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最高法在处理无权处分问题时,将其区分为不同情形:在买卖合同中,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而在其他合同如动产抵押、质押合同中,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待定状态。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通常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虽然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但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若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不应被简单认定为无效。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也兼顾了权利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非直接宣告无效,更符合各方的合理预期和利益平衡。一旦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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