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被解聘,法院判决赔偿金24000元
据东南网报道,一名女性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用人单位辞退,引发劳动争议。近日,莆田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4000元。
蔡某于2009年10月1日入职某街道办事处,担任社区干部,并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聘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约定月工资总额为2000元。2015年6月1日,蔡某开始休产假,直至2015年11月30日。然而,在2015年12月25日,她接到单位通知,被告知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聘,并要求其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
蔡某随后向莆田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一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计算方式为6年×2000元×2倍,共计24000元;二是要求支付养老保险待遇7200元;三是要求支付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奖5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作出裁决,支持蔡某获得经济补偿金13000元,驳回其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自2009年10月1日起与街道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其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而该日期仍处于蔡某的哺乳期内(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蔡某在该单位工作六年零三个月,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为2000×6.5×2=26000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赔偿金为24000元。法院指出,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则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蔡某主张的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奖5000元,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养老保险待遇7200元的请求,因仲裁未支持且双方未就该事项提起诉讼,法院亦未纳入审查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4000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此次案件中,劳动者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如您在劳动合同方面遇到问题,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及时咨询法邦网合同律师,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