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后诉讼离婚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赵某与潘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赵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遂虚报年龄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遂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若在申请时法定无效情形已不存在,法院应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已年满二十周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因此,原、被告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应按照离婚案件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若经审查确认婚姻确属无效,应当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婚姻登记时存在无效情形,法院就自动认定其无效。无效婚姻的认定,应以起诉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此条表明,婚姻无效的法律效力是在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产生,而非自婚姻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时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只要该情形在起诉时已消除,婚姻关系应视为有效。
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婚姻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家庭纽带,若简单否定其法律效力,可能对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婚姻登记仅是一种公示行为,不应成为否定婚姻效力的绝对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某与潘某的婚姻虽在登记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已随时间推移不复存在,不应再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应依法按离婚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