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尽较多抚养义务离婚能否要求补偿?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肖某某与李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6年,肖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两人关系持续恶化,经常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1998年,李某某与工作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长期在外务工,与肖某某联系极少。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李某某仅在2002年汇给肖某某2200元,未履行主要的抚养责任。
在此期间,肖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购置的住房与父母的旧房(某大院某栋2单元302房)进行了交换,并将该房屋出租,自己则与儿子一同居住在父母家中,以减轻家庭负担。自2003年起,李某某与家庭联系进一步减少,仅在儿子学习方面提供过一些帮助,如更换电脑、购买复读机、MP3和自行车等。后来因肖某某难以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李某某承担了2003年后的部分学费,但未支付其他抚养费用。
此外,肖某某的儿子自2004年8月起患病,期间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47.73元,学费累计支出为1641.1元。这些费用主要由肖某某承担。
鉴于肖某某与李某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自2003年起已分居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婚生子女萧某某一直随肖某某共同生活,且李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未尽到抚养责任,因此由肖某某抚养为宜。肖某某在婚姻期间独自承担了大部分抚养义务,而李某某不仅在经济上付出较少,更在时间与精力上几乎未尽到父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体现在经济支持上,更在于陪伴与照顾。因此,肖某某要求李某某补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支持,也包括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在本案中,肖某某长期独自抚养孩子,承担了主要的家庭责任,而李某某则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肖某某有权请求李某某进行补偿。该结论是基于对《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合理解释与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