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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手续,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229

2007年初,原告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双方订婚,原告向被告周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的彩礼,并赠送了价值6,800元的金手镯和金戒指。之后,因故分手,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确实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然而,被告边珠波并未参与原告宣某某支付彩礼的行为,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彩礼目前由边珠波持有,因此其要求边珠波承担返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周某某应返还彩金、酒水钱共计51,500元,其中30,000元现金和6,800元金器款有相应证据支持,依法应予返还。但对于其主张的其余14,700元酒水钱及礼品款,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认定,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三)项的适用,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双方仅订婚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因被告边珠波未实际接收彩礼,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请求被告边珠波返还彩礼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返还请求。如果您对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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