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屋顶漏水拒交物业费被停电,业主维权成功获赔偿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59

李勇(化名)因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采取停电封门的措施,最终在外租房四年之久,却反被起诉。2001年11月,李勇一家搬入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某小区的新居,不久后便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和墙体裂缝等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但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此外,他还发现物业公司将消防通道和草坪用于出租经营,对此极为不满,遂以拒缴物业费作为抗议。

2003年10月15日,物业公司采取停电和封门的手段,试图逼迫李勇缴纳费用。李勇情绪激动,选择带着家人离开,租住在别处。这一住便是四年多,直到2008年4月,小区供电改为由电业局直接供应,李勇的房屋才恢复供电,他一家也结束了长达四年的“流浪”生活。

然而,刚搬回不久,李勇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他多年未缴纳物业费、收视费等费用,已被物业公司起诉。他感到委屈,认为自己因物业的不当行为无法正常居住,自然不应承担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则辩称,无论业主是否居住,物业费收取均合法合规,且暖气费、收视费等为代缴项目,必须补缴欠款1.3万余元,否则将持续追责。

一审法院判决李勇败诉,但他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李勇未按时缴纳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物业公司采取的停电封门行为不当,导致李勇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因此他在外租房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和垃圾费无需承担。不过,暖气费、收视费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项目,物业公司已实际垫付,而李勇在明知房屋无人居住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故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费用。

判决生效后,李勇依据二审结果再次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在外租房期间的租金损失共计2.6万元。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停电封门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总额为43200元。最终,法院于2010年12月底作出判决,物业公司需赔偿李勇损失2.16万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