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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3人死伤被判两年仍需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89

2002年9月25日早上6时35分,湖北郧县人朱某驾驶鄂C-28140号微型小货车,从十堰市六堰方向驶往三堰。当车辆行至十堰市人民路五堰南街口前的人行横道时,朱某撞伤正在横穿马路的陈某(男,44岁),导致其死亡。在避让过程中,朱某车辆驶过公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邹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曹某重伤、燕某轻伤。事故发生后,朱某在2002年9月29日住院期间擅自逃离现场。

经十堰市交警支队认定,朱某在驾驶过程中未按规定避让行人,遇险情处理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全部责任。此外,法院查明,陈长海的死亡赔偿金为160460元,丧葬费5927.50元,陈兴宾、陈明才、宋春芝的扶养费分别为6399元、10665元、11731.50元,总计赔偿金额为195183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并且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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