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人后逃逸,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4年9月29日,南漳县武安镇青年张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许某发生碰撞,导致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停车救助伤者,而是选择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因伤治疗产生经济损失共计17700余元,张某在支付3000元后拒绝继续赔偿并外出逃避。许某随后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公告方式传唤张某,但张某未到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许某在事故中无过错。张某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其赔偿责任不能因此免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共计15000余元。
在交通事故中,若一方存在违章行为,且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则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承担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共同导致事故,应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作用较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作用较小的一方负次要责任;若作用相当,则双方负同等责任。对于三方或以上当事人共同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应依据各方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具体影响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若当事人存在逃逸行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