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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一死一伤,青年被判刑一年并赔偿20万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204

2005年6月1日凌晨2时许,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马路村无业青年余川川与朋友刘某、余某在六堰聚餐饮酒后,由刘某驾驶鄂C·93230号车辆前往十堰方向。行至五堰附近时,余川川提出要驾驶车辆,刘某遂将车交由其驾驶。随后,车辆行驶至十堰市人民路十堰商场路段,撞上路边行道树及供电设施,导致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余川川受轻伤,余某受轻微伤。

经十堰市交警支队认定,余川川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的父母随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余川川赔偿死亡赔偿金160460元、丧葬费592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127980元、误工费292.32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94859.82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川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刘某在明知余川川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驾驶车辆交予余川川,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余川川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的70%,即20640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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