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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撞死案: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70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在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一辆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中的大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刘某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产生了争议:刘某的近亲属主张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共计15万余元(按40%的赔偿比例);而徐某的雇主则认为刘某为农村居民,应适用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东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确实存在差异,这是基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制定的。然而,随着山东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且目前山东省已取消户口性质的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因此,在城乡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原则,采用“就高不就低”的计算方式,即对农村户口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的雇主赔偿刘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赔偿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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