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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替还债务如何追偿?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81

担保人替他人还债成为“冤大头”案例分析

2014年9月,汤某经黄某介绍,向周某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并出具了借据。黄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并盖章。随后,周某向担保人黄某催讨借款,黄某于2014年11月27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400元,并收回原借据,同时以自己名义向周某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据。此后,黄某多次向汤某追讨代偿的本息,但均未果,最终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的问题,本案中,黄某作为汤某借款的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在周某催讨借款时,黄某主动代为偿还了1万元本金及1400元利息,并重新出具了借据。该行为可视为黄某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然而,由于汤某与周某之间并未约定利息,因此黄某代为支付的1400元利息不应由汤某承担。对于代为偿还的2万元借款本金,黄某有权向汤某追偿。

法院认为,被告汤某应及时将原告黄某合理代为履行的借款本金部分偿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汤某偿付原告黄某人民币2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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