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婚后用共同财产还丈夫婚前债务,离婚时能否要求补偿?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13

李某与丈夫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才得知丈夫在婚前曾欠下10万元债务。经过三年的努力,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了其中的8万元,剩余2万元尚未还清。如今,两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开始思考:自己在这三年里帮助丈夫偿还婚前债务,这笔钱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会不会因为账目不清,最终变成一笔“糊涂账”?

根据法律规定,丈夫婚前所欠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婚后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财产AA制,那么婚后所得的收入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帮助丈夫偿还个人债务,虽然不构成夫妻之间的新债权债务关系,但可以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使用或减损。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在离婚时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财产分别制,但在共同财产制下,若一方因承担对方的个人债务而使共同财产减少,另一方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此,李某婚后帮助丈夫还债的行为,并非“糊涂账”,而是一种值得在离婚时进行合理清算的经济付出。她有权与丈夫协商,要求其对这笔债务的偿还给予相应的补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