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取消婚宴需担违约责任,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小张提前四个月在某酒店预订了总价值22960元的婚宴,并支付了3000元定金。预订完成后,他陆续发出喜帖,准备迎娶新娘。然而,在距离婚宴仅剩一周时,酒店突然来电告知,由于装修工程未能按期完工,预订的场地无法使用,要求小张另选其他酒店。无奈之下,小张只能临时更换场地,同样的菜肴,额外多花费了5000元。他向酒店索赔,但酒店以并非故意违约为由拒绝赔偿。小张遂将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与酒店之间已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酒店因装修问题未能如期提供婚宴服务,其违约原因既不属于意外事件,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酒店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婚宴无法如期举行,因此应双倍返还小张支付的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