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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202

案情简介: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未还,被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偿还货款12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由于B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得知C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偿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C公司直接向A公司清偿该笔债务。法院判决认为: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本意,不具备起诉条件,因此在B公司执行尚未终结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该诉讼。

律师说法:代位权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救济制度,旨在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允许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代位权诉讼仅适用于诉讼阶段,其设立目的并非为债权人提供双重保障。本案中,A公司不具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理由如下:

首先,A公司已就B公司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已对B公司采取执行措施,且仍在执行过程中。此时,A公司的债权虽已通过判决确认,但B公司是否具备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债务仍不确定,因此尚不具备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条件。

其次,代位权诉讼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诉讼的经济性与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诉讼,而非为债权提供“双保险”。若允许A公司在B公司执行期间同时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将导致同一债权被两个法院分别处理,不仅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容易引发法律关系的混乱,损害司法权威与公正。

再次,若法院受理A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并作出C公司向A公司清偿的判决,将形成同一债权存在两份生效判决的情况。一旦C公司拒不履行,A公司便可依据该判决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这不仅增加了司法负担,也容易造成执行程序的重复与冲突,影响法律执行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综上所述,在法院对B公司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应依法不予受理。A公司如欲维护自身权益,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待法院查明B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方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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