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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登记是否可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法律分析与实务观点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3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陈某的哥哥当时没有身份证,便借用陈某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导致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为陈某,但照片却是陈某哥哥的。在得知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向安徽省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陈某离婚。

关于本案的处理,实务中有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婚姻登记错误系因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查义务所致,应首先由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具体而言,王某、陈某及其哥哥应如实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撤销错误登记并进行变更,以补正登记瑕疵。若民政部门拒不处理,当事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本案中,王某与陈某之间并无婚姻合意,登记后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因此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三种意见则主张,本案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法院有权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判决。依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院可以直接撤销错误登记,从而解决争议,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第四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错误登记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因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因此,本案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范畴,而非民事诉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数观点支持第四种意见。在法院向王某说明相关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后,王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律师说法: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错误的情形,应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您对此仍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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