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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一方出资购房是否应返还?房产归属与出资分割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06

原、被告于2004年在德国玻璃展览会上相识,2005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双方约定在A县购置一套住宅。同年5月16日,被告萧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A县牡丹园X幢X单元xxx室的住宅,建筑面积为75.94平方米,总价为267,643元。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及产权证书均以被告名义办理,但购房款267,643元全部由原告通过银行信用卡支付。房屋购买后,双方共同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部分家具。2006年8月8日,原、被告因故解除恋爱关系。

原告现以在该房屋上共投入295,015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或判令被告返还其购房投资款295,015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交了银行信用卡兑账单及购买装修材料、家具的相关票据,用以证明其在购房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因此,被告应如数返还其出资。

至于被告主张其在恋爱期间曾给付原告40,000欧元,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指出,恋爱期间双方的财产通常属于共同共有,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因此,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共同购置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按各自投入的份额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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