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产能否收回?不履行赡养义务可撤销赠与吗?
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收回?前天(9日),老太太纪某将她的三个儿子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他们不孝,要求依据《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共有权的新规定,撤销她曾赠与三个儿子的几间房屋。纪老太太的代理人表示,她与丈夫在西城区共有几间房屋,1999年,他们决定将部分房产赠与三个儿子,并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去年10月30日,纪老太太的丈夫因病去世,之后她一直居住在长女家中。今年1月,纪老太太认为三个儿子未履行赡养义务,遂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11日,法院判决三个儿子需支付赡养费。不久之后,纪老太太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与。
纪老太太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受赠人不得侵犯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三个儿子未主动履行赡养责任,已构成对赠与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她有权撤销赠与。
据相关资料显示,一审中,三个儿子承认房屋赠与属实,但指出这是其父母共同赠与行为,认为纪老太太无权单独行使撤销权。他们还表示愿意接回母亲共同生活,并尊重法院判决,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三个儿子未严重侵犯赠与人的权益”,因此驳回了纪老太太的请求。
纪老太太随后提出上诉,要求法院依据《物权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改判。其代理人指出,一审判决时,《物权法》尚未实施,而根据该法,不动产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纪老太太与丈夫对房屋是按份共有,那么她对其份额拥有单独的撤销权;若为共同共有,则在丈夫去世后,她对共同财产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