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胎爆裂致人九级伤残,商业三者险是否理赔?
2011年3月20日,刘某驾驶公司货车沿107国道回程行驶,行至距离公司约2公里处时,车辆右后轮胎突然爆裂,刘某遂将车停靠在路边。由于距离公司较近,他随即联系了经常负责车辆保养的维修公司,10分钟后,维修公司的胡某携带工具赶到现场。胡某检查后发现仅是轮胎爆裂,便建议刘某卸下轮胎就地修补。在修补过程中,刘某闲来无事,一边聊天一边旁观。当胡某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轮胎突然再次爆裂,气流将刘某弹至其驾驶车辆右侧的车架上,导致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刘某认为,维修公司胡某、货运公司及车主王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损失,超出部分则由商业三者险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虽涉及轮胎爆裂,但该充气行为已脱离了道路交通行为的范畴,属于安全作业行为,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尽管货车驾驶员刘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轮胎本身爆裂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该行为与刘某头部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故法院认定刘某应承担10%的责任。车辆实际车主王某需对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某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胡某在开放行车道上进行轮胎充气作业,且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在充气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负30%的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法院指出,商业三者险的适用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只要符合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本案中,车辆虽处于静止状态,但其使用行为仍属于保险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指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交强险的赔偿以交通事故为前提,而商业三者险则基于合同约定,适用于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包括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使用行为。因此,本案事故虽不适用交强险,但符合商业三者险的理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