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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报警是否免责?法院判决解析保险责任范围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24

2014年1月10日,原告孙利军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及乘车人潘婷婷受伤。事故发生后35分钟,路人吴刚拨打120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安徽省黄山市人民医院救治。根据孙利军和潘婷婷的病历记载,两人入院时神志清醒,体检正常。孙利军的出院记录显示,其入院时因外伤导致左前臂疼痛、活动受限,查体合作,主动体位,诊断结果为左桡骨骨折,移位明显。

事故发生后,孙利军未报警,而是由路人吴刚报警。5小时后,黄山市交警事故大队接警,但由于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均规定: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车辆逃离现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孙利军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孙利军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应根据其受伤的严重程度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综合医院诊断记录及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孙利军并未受到严重伤害,不存在无法报警的情形。因此,其未报警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在交强险部分,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同意支付2000元保险理赔款,法院予以确认。故一审判决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向孙利军支付保险金200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孙利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孙利军在事故发生后及就医期间神志清醒,不存在无法报警的情况。其主张在当时情况下报警是强人所难、加重其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孙利军未报警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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