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撞狗受伤,无证酒驾减轻狗主人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在酒后驾驶无证二轮摩托车返回朱家铺镇途中,行至被告王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路段时,遭遇王某饲养的狼狗突然从厂内冲出,横穿公路,导致杨某摩托车侧翻,造成其受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约3万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杨某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174,028.15元。
杨某称,其在接近木材加工厂门口时,发现一只大狗从厂内冲出,因来不及刹车,摩托车与狗相撞,致使他倒地,狗则迅速逃窜。他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王某未妥善管理动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狗窜入公路,造成损害。
然而,被告王某提出不同说法,称该狼狗平时被关在厂内,但有习惯在每天晚上7点左右到厂门外的路边空地排泄。事发当晚,狗正在路边排泄时被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杨某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认定,王某确实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未能有效防止其饲养的狼狗进入公路,造成安全隐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同时指出,杨某作为无证酒后驾驶的摩托车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杨某合理损失的25%,即36,539.54元,其余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该判决体现了对饲养动物管理责任与驾驶人安全义务的双重考量,合理划分了双方的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