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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能否索要加班费?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223

2012年5月,毛女士被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聘用,担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函》和《经理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至2014年5月14日,年薪为32.5万元,分13次发放,其中包括年底双薪。2013年3月前,毛女士的月薪为税前2.5万元,自2013年4月起调整为税前28750元。

2014年4月23日,公司通知毛女士聘用期满后将不再续签,并提供了费用结算明细。毛女士对此表示不同意。5月6日,公司再次发出终止聘用的通知,并重新出具了费用结算单。5月12日,毛女士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实际工作至该日。

2014年7月9日,毛女士向市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与毛女士的劳动关系在聘用期满后依法终止,因此不支持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然而,法院指出公司首次结算时存在计算错误,故额外补偿毛女士8676元差额。

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认为,员工加班应由用人单位事先安排或事后确认,而毛女士仅凭自行记录的工作时间,无法有效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因此法院未予采信,驳回了她的加班工资主张。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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