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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加班费争议:不定时工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76

老袁原是湖里医院聘用的水电工,已在医院工作十余年,主要负责配电室检测、电话和电灯维修、小型医疗器械抢修以及水电表查抄等杂务。为了便于随时响应工作需求,医院还为他提供了一间住房,方便其随叫随到。老袁认为,自2001年4月1日起,医院聘用他为水电工后,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于2013年9月18日,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止。然而,医院直到2009年5月1日才开始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老袁认为自己每天24小时待命、全年无休,医院应为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因此,他于去年1月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医院补缴2001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保,并支付2001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共计87万余元。

关于不定时工是否享有加班费的问题,市仲裁委作出裁决:湖里医院应向老袁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1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不以固定标准衡量,因此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时间,不能按加班费标准计算。由于老袁的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其平时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时进行衡量,故不存在平时加班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湖里医院无需支付老袁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平时及周末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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