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现工资被克扣,公司是否应退还社保差额?
阿晴自2008年起在集美某眼镜公司工作,但双方直到2013年4月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以“本市职工”身份为阿晴缴纳社会保险。阿晴得知自己可以享受“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的社保待遇后,感到非常欣慰,毕竟自己已过不惑之年,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实属不易。
然而,阿晴后来发现,公司所谓的“本市职工”参保,实际上却是按照“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进行缴费,两者之间的差额被从她的工资中扣除。意识到这一点后,阿晴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发被克扣的社保缴费差额。
仲裁委经调查认定,公司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裁决其应向阿晴返还社保差额共计1万余元。然而,公司对此不服,遂将阿晴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当初双方已约定,尽管以“本市职工”身份参保,但公司仅承担“本市农户职工”标准的缴费义务。对此,阿晴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阿晴是非农业户口,公司虽以“本市职工”名义为其参保,但实际执行的是“本市农户职工”的缴费标准,差额部分从她的应发工资中扣除并代缴。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克扣劳动者工资,应依法将多扣的工资返还给阿晴。对于公司提出的“双方有约定”这一抗辩理由,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公司需返还阿晴社保缴费差额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