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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未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40

王先生曾前往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聘,其简历中显示自己为在读研究生,并曾在其他企业担任经理职务。由于公司误以为王先生是学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安排其担任咨询顾问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认为王先生的工作状态和方式影响了正常运营,遂将其辞退。

王先生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近两万元。公司则辩称,王先生在求职时声称自己是学生,且提供的任职履历不真实,因此辞退他属于正当理由,不应支付相关补偿。

案件随后诉至法院,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司辞退王先生并非基于其欺诈行为,而是基于其工作表现问题,因此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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