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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被判支付违约金,业主维权成功案例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38

2011年9月29日,张某购买了大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张某,房屋总价为120万元。同时,合同规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然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来时,开发商并未如约交付房屋,这让张某感到十分焦急。尽管社会上类似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张某仍抱有一丝希望,认为小区建设仍在进行,不至于“烂尾”。因此,他选择继续等待。

直到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此后,双方因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张某主张违约金应计算至2013年10月取得竣工备案证为止,共计164880元。而开发商则辩称,延期交房在房地产市场中较为常见,且其在开发过程中已加快进度,尽最大努力尽早交房,不存在主观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交房,但实际交房时间为2013年4月14日,明显逾期,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对于开发商提出的应以竣工备案之日作为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缺乏合同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张某支付违约金共计9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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