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能否索要违约金?案例解析与法律判决
原告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而提起诉讼,称其于2010年8月25日与被告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双汇广场香港名店街负一层D73a号的营业房。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分两期支付房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原告已于2010年8月5日支付首期房款60,000元,2010年9月13日支付剩余房款73,682元,共计133,682元。然而,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出卖人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被告出具的三份收款收据,足以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133,682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673.64元(133,682元×2%)。
此外,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补偿其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被告未按约交房,已明显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33,682元、违约金2,673.64元,并自2012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