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受损房东起诉 中介违约需赔偿损失

2012年10月,房主刘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一套三居室楼房委托该公司出租,租期为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月租金为65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房屋交接,刘先生将一张电卡和两把房门钥匙交予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合同期内的全部租金。然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正式的房屋交接手续。刘先生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中介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仍将房屋出租给多人使用,导致房屋多处损坏,部分家具遗失,多次交涉未果,中介公司既未修复房屋也未赔偿损失,且未归还电卡和房门钥匙,致使他无法及时将房屋再次出租。

刘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赔偿2万元的家具损失及9万元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仅归还了一把房门钥匙,并继续委托某装饰公司对房屋设施进行维修,未能及时、妥善地将房屋返还给刘先生,因此刘先生主张的租金损失应予以支持。同时,中介公司承认家具遗失无法返还,客观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法院判决其赔偿刘先生1.1万余元的租金损失及6000元的家具损失,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经法官释法说明,最终均撤回上诉。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指出,中介公司与刘先生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或灭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则规定,承租人如未经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第二百三十五条则明确,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并保持其使用后的合理状态。

本案中,中介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未及时办理交接,导致房屋受损、家具丢失,且影响了刘先生的再次出租计划,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